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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贵公司的交收流程是什么?
 

青岛汇海大宗商品现货购销市场交收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青岛汇海大宗商品现货购销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销市场”)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交收行为,青岛汇海大宗商品现货购销市场有限公司根据《青岛汇海大宗商品现货购销市场有限公司商品现货购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购销市场交收业务按本细则进行,购销市场、购销商、指定结算银hang、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收制度
  第三条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购销市场相关规定及现货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购销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四条进行商品实物交收的购销商必须是与购销市场签署了《购销商入市协议书》后,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并获得了购销账户与初始密码的购销者。购销者必须是具备相关商品生产、经营、加工与消费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经纪人。
  第五条凡在集中交收日闭市后所有未转让的电子购销合同,一律进入按期交收流程。参与按期交收的购销商在集中交收月份的第六个购销日15:30之前提出交收申请,填报《交收申请单》,逾期提交的交收申请将视为无效。购销商按规定提前提出交收申请并经购销市场核准的,可进行提前交收。每购销日实物交收申报和到期集中交收申报配对成功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交收相关约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购销商的交收数量是同一商品现货合同双向订货减后的净量且必须是更小交收数量的整数倍,每日实物交收申报数量小于更小交收数量的不得予以申报;购销商持有现货合同小于更小交收数量的,应在进入集中交收月前主动补足至更小交收数量的整数倍或集中交收日结束前转让持有的现货合同,否则购销市场有权进行转让或采取其他措施。因行情或其他原因无法对其小于更小交收数量的现货合同进行转让的,该现货合同自集中交收日后未达到更小交收数量的部分进行违约处理。
  第七条若购销商发生交收违约,由购销市场将违约部分货款的20%作为违约的划扣给守约方。购销市场有权限制违约方购销商的购销权限。若违约方的购销结算资的账户资的不足支付违约的,购销市场有权代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索。
  第八条实物交收应当在青岛汇海购销市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每日申请交收或集中交收日后第一购销日定义为第一交收日,之后的购销日分别记为第二、第三……交收日。
  第三章交收流程
  第九条在进入集中交收月第六个购销日之前每日申请交收的买卖双方购销商应完成以下交收流程:
  (一)每日交收申报之前,提报交收申报买方购销商须在购销市场指定的结算账户中备足全额货款和购销市场规定的其他交收费用。卖方购销商须备足购销市场规定的交收费用,并将购销市场认可的足额《注册仓单》交至购销市场交收部。
  (二)每日交收申报之前,申请交收买卖双方购销商应通过传真或购销市场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购销市场提交《交收申请表》(交收申请表须所在服务机构处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商品名称、数量、品级及提货仓库等信息,交收申报数量应不高于购销账户实际订货数量,否则予以作废。更终实际交收以购销市场配对结果为准。
  (三)第二交收日12:00之前,购销市场根据已掌握的资源情况,按照“时间优先,当日交收更大化”原则,统筹安排,完成交收配对方案的制定。该方案通过传真或者购销市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买卖双方购销商,并根据分配方案向买方购销商开具《提货单》,相应的《注册仓单》由购销市场留存。
  (四)买方购销商收到《提货单》起2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应凭《提货单》、身fen证原件等市场规定证件到指定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质量检验手续。因买方购销商原因未能到场提货,或未向购销市场书面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时,购销市场将在购销商收到《提货单》起第二个购销日结算后,将货款80%通过购销市场计算机购销系统划转到卖方购销商在购销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同时退还卖方相应履约担保的。
  (五)若买方购销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提货单》起2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向购销市场提出书面申请,买方暂缓向卖方支付货款。买方购销商应当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第五个购销日前,提供购销市场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能出具质量鉴定结论时,购销市场将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第五个购销日结算后将货款的80%通过购销市场计算机购销系统,划转到卖方购销商在购销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同时退还卖方相应履约担保的。
  (六)购销市场根据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确定违约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买方购销商未在购销市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量、数量异议的,购销市场不再受理交收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七)卖方购销商应在收到首付货款后的两个购销日内开具足额该次交收货物的发票,将发票交给购销市场。购销市场收到发票后,向买方购销商转交发票,买方确认无误后,购销市场将剩余20%货款通过购销系统划转到卖方购销商在购销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
  (八)在购销市场规定时间内卖方未能足额开具发票,购销市场将在规定开票期结束后的第一个购销日结算后,将卖方20%的履约担保的作为交收违约的划转到买方购销商在购销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
  第十条到期集中交收流程:
  (一)合同进入集中交收月第六个购销日15:30之前,买方购销商在购销市场指定的结算账户中备足全额货款和购销市场规定的其他交收费用。卖方购销商须备足购销市场规定的交收费用,并将购销市场认可的足额《注册仓单》交至购销市场交收部。
  (二)合同进入集中交收月第六个购销日15:30之前,买卖双方购销商应通过传真或购销市场规定的其他书面方式,根据现货合同的约定向购销市场提交《交收申请表》(交收申请表须所在服务机构处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商品名称、数量、品级及提货仓库等信息。交收申报数量应不高于购销账户实际订货数量,否则予以作废。逾期提交的申请视为无效,更终交收以购销市场配对实际结果为准。
  (三)在第二交收日12:00之前,购销市场根据已掌握的资源情况,按照“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完成交收配对方案的制定。该方案通过传真或购销市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买卖双方购销商,并根据分配方案向买方购销商开具《提货单》,相应的《注册仓单》由购销市场保存。
  (四)买方购销商收到《提货单》起2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应凭《提货单》、身fen证原件等市场规定证件到指定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质量检验手续。因买方购销商原因未能到场提货,或未向购销市场书面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时,购销市场将在购销商收到《提货单》起第二个购销日结算后,将货款80%通过购销市场计算机购销系统划转到卖方购销商在购销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同时退还卖方相应履约担保的。
  (五)若买方购销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提货单》2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向购销市场提出书面申请,买方暂缓向卖方支付货款。买方购销商应当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第五个购销日前,提供购销市场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能出具质量鉴定结论时,购销市场将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第五个购销日结算后将货款的80%通过购销市场计算机购销系统,划转到卖方购销商在购销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同时退还卖方相应履约购销意向的。
  (六)购销市场根据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确定违约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买方购销商未在购销市场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量、数量异议的,购销市场不再受理交收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七)卖方购销商应在收到首付货款后的两个购销日内开具足额该次交收货物的发票,将发票交给购销市场。购销市场收到发票后,向买方购销商转交发票,买方确认无误后,购销市场将剩余20%货款通过购销系统划转到卖方购销商在购销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
  (八)在青岛汇海购销市场规定时间内卖方未能足额开具发票,购销市场将在规定开票期结束后的第一个购销日结算后,将卖方20%的履约担保的作为交收违约的划转到买方购销商在购销市场的指定结算账户中。
  第四章协议交收
  第十一条协议交收是指持有同一上市商品现货合同的买卖双方购销商协商一致,并向购销市场提出申请,获得购销市场批准后,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卖方向买方转移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十二条提出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购销商必须持有同一上市商品现货合同,并且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必须是更小交收量的整数倍且不得大于双方持有的该上市商品的订货量。
  第十三条买卖双方购销商应在每个购销日的15:00前,填写《青岛汇海大宗商品现货购销市场有限公司协议交收申请表》并双方签章后,以传真的形式发送至购销市场。购销市场将在当日冻结买卖双方相应数量现货合同。
  第十四条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购销市场根据买卖双方购销商的协议交收价与对应的现货合同进行交收办理。
  第十五条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买卖双方购销商不得申请撤销协议交收。
  第十六条购销市场按照协议交收商品现货合同的规定向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购销商收取交收服务费。
  第十七条持有《注册仓单》的协议交收,通过购销市场进行结算,具体实施按本细则及《青岛汇海大宗商品现货购销市场有限公司商品现货购销结算细则》执行。
  第五章商品的入库与出库
  第十八条入库申请
  (一)购销商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向购销市场提交《入库申请表》(交收申请表须所在服务机构处加盖公章)。
  (二)购销市场应考虑指定交收仓库库容情况,在两个购销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第十九条货物入库
  (一)购销商应当在购销市场批准的《入库通知单》中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商品运抵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按购销市场有关规定对商品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
  (二)商品到库验收时,卖方购销商应当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购销商同意指定交收仓库验收结果。
  (三)购销商按照指定交收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同时出具购销市场认可的质检报告,指定交收仓库向购销商开具购销市场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
  (四)商品入库后,指定交收仓库应采取合理的仓储标准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数量,非因商品自身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仓储商品的数量或质量问题的,交收仓库直接向购销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购销商持有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向购销市场申请注册仓单。经购销市场核准后生成《注册仓单》。
  第二十一条《注册仓单》相对应的货物只能凭购销市场出具的《提货单》提货。指定交收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第二十二条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完毕,应及时向购销市场提交货物出库明细,须同时将收到的《提货单》加盖货讫专用章,并同时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三条更小交收单位及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参见各商品现货合同内容。
  第二十四条交收地点:购销市场指定交收仓库。
  第六章交收费用
  第二十五条申报交收的买卖双方购销商向购销市场缴纳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参见各商品现货合同。
  第二十六条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存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标准公开发布在青岛汇海购销市场网站。
  第二十七条指定交收仓库的费用计收方式方法如下:
  (一)购销商在指定交收仓库产生的仓储费用需按照指定交收仓库的收费要求缴纳;
  (二)买方收到《提货单》两个自然日(含当日)前的仓储费和相关费用由卖方购销商承担;
  (三)买方收到《提货单》两个自然日(含当日)后的仓储费和相关费用由买方购销商承担;
  (四)由于买卖购销商发生交收纠纷,使得库存货物在买方收到《提货单》两个自然日(含当日)之后发生额外仓储费用时,由违约方承担纠纷期间的仓储费用;
  (五)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经购销商核对后一次付清。
  第七章交收违约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卖双方未提交《交收申请表》或提交内容跟实际账户情况不符的;
  (二)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购销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注册仓单》的;
  (三)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购销商未能全部或部分交付货款的;
  (四)卖方购销商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五)交收数量和交收数量溢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六)在规定时间内,卖方未能开具发票的;
  (七)违反购销双方在购销市场签订的交收合同其它条款的。
  (八)购销市场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二十九条购销商发生部分交收违约时,对违约部分应承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20%的违约的,购销市场有权调整违约的的支付标准并公告执行。
  第三十条若买卖双方同时违约的,购销市场按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商品价值5%的罚款,充当购销市场风险准备的。
  第三十一条买方和卖方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争议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购销市场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青岛汇海大宗商品现货购销市场有限公司所有。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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